一、对于发票认证,无论是单据认证还是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均须要求提供其信用证、合同或报关单或其他相关文件予以佐证。
二、对关系到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企业按照客户要求自行出具的健康证明、自由销售证明和声明等文书需要认证,需提供佐证材料予以确认。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需提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自由销售证书;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法检产品,需提供国家质检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证明;非法检产品需提供国家专门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对无需主管部门审批的产品应提供海关加盖验讫章的报关单作为佐证。
三、对企业提交的授权书和委托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由国外机构出具的证书,如需送交外交领事认证的,目前只有德国莱茵公司出具的TUV证书(经外交主管部门核实该公司出证资质、办证流程)可认证证书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其他国外证书依据外交实践和国际公约中外交地域管辖原则,不予以认证,只能在出具证书机构的所在国办理相应的认证手续。
特此通知
绵阳市贸促会法律部2008年6月13日 |